8111必赢游戏ap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处理处分决定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申诉处理委员会专家库,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和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和自动退学、退学等处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递交书面申诉书,填报申诉申请表,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二级学院、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送达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收回学生签字回执单。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复查会议的方式处理申诉。
书面审查方式是由申诉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复查方式是召开复查会议进行调查,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结论: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或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复查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复查程序的,可以组织召开复查会;对没有请求的复查,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就复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复查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复查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会场秩序,对违反会场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在复查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人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复查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会,遵守会场秩序,如实回答会议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复查会议开始前,会议记录员应当查明参会人是否全部到场,并宣读会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参会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复查记录应当将会议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复查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复查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复查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